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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 azw3 下载 fb2 在线 docx 2025 pdf kin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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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重要主观题背诵(含关键词)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300192574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4-05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26.6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 豆瓣评分:暂无豆瓣评分

内容简介:

 主要内容为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考试中,5个学科即刑法学、民法学、中国宪法学、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的讲座,每个学科分数十个专题,每个专题选取学科中的重要知识点,以点带面,讲深讲透,中间穿插例题和案例,实用性强,能够解决考试复习的实际问题,帮助考生获取高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民法学

 一、简答题

 二、辨析题

 三、法条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三部分法理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三、论述题

第四部分宪法学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第五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简答题

 二、分析题

作者介绍:

  法律硕士联考用书编写组编

  白文桥主编,作者为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及长期从事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的老师。他们长期从事法律硕士联考的培训辅导工作,深谙命题的规律,掌握娴熟的答题技巧。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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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第一部分刑法学

  一、简答题

  1.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记忆要点】刑罚轻重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相适应;刑罚轻重与主观恶性深浅、再犯危险性大小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区别对待。

  【参考答案】(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具体而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①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即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②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为:①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②刑法总则中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一量刑原则表明,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③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补充说明】就参考答案(2)中第③点所列的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考生不必答全,如仅回答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其中之一、二项者,即可给分。其他情形以此类推。

  2.简述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记忆要点】从旧兼从轻。

  【参考答案】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而言: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规定应当追诉的,通常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刑法就没有溯及力。但如果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这种情况下刑法就有溯及力。

  (4)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补充说明】参考答案第(4)点内容实际上是对《刑法》第12条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规定的扩充说明,如果考生仅列第12条条文规定而未适当扩充的,酌情扣分。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记忆要点】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参考答案】(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应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但不应受惩罚并非不需要惩罚。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4.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记忆要点】罪与非罪标准、一罪和数罪标准、此罪和彼罪标准、量刑依据;法治原则;刑法总则和分则理论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参考答案】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的意义表现在: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①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犯罪构成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合并处罚。③犯罪构成是区别此罪和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④犯罪构成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2)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3)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在刑法总则理论体系中,犯罪论都是围绕着犯罪构成展开的;在刑法分则理论体系中,每一个罪都是按照犯罪构成四个要件体系分别论述具体犯罪的特殊构成要件。

  5.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记忆要点】本质与现象;能否成为一般构成要件;是否受侵害;是否为犯罪分类基础。

  【参考答案】(1)联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本质和现象的关系,其中,犯罪客体是本质,犯罪对象是现象。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则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区别:①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②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③犯罪客体是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因此犯罪对象无法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补充说明】关于参考答案(2)中第③小点,“考试分析”并没有阐述,但能否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一般是要回答的,不能省略,因此本书将该点补齐。

  6.简述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记忆要点】活动性、意识性、社会性。

  【参考答案】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它的实质内容。危害行为是有害于社会的无价值行为,因此应为刑法所惩罚。

  7.简述不作为构成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记忆要点】负特定义务、能履行义务、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因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8.简述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记忆要点】构成要件、既遂条件、加重法定刑条件、危险犯既遂条件。

  【参考答案】(1)危害结果可以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可以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刑法某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9.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记忆要点】行为与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客观性联系;有因果关系未必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确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意味着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或者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3)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对危害结果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责任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要件以及主体资格等。

  10.简述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记忆要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参考答案】(1)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但有因果关系也只能是行为人具备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要件。

  (2)相对性。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结果都是相对的,某一现象既是前一现象的结果又是后一现象的原因,因此,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确定其因果关系。

  (3)必然性。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4)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体现在一因多果、一果多因,从而使因果关系在某些场合呈现出复杂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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